12月4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河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通知对有关落实工作进行了明确,市医保局负责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二类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其他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根据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举报人对我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