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3-00023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双随机、一公开
  • 2023-04-11
  • 2023-04-14
  • 通知
  • 郑医保办〔2023〕21 号
  • 有效
  • 2023-04-11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的通知

航空港区人社局,各医保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 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着力提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医保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二、完善一单两库,明确抽查比例

(一)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全市各级医保部门统一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抽查事项,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范围。

(二)建立检查对象库。医保基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全市各级医保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结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 2023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对象库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对象库,并动态进行更新调整。

(三)完善执法人员库。全市各级医保部门结合执法证换证、取证情况,及时维护更新执法人员库,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能够依法有效推进。

(四)明确抽查比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低于10%。国家、省医保局下达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抽查任务比例高于10%的,按国家、省医保局明确的抽查比例执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落实抽查计划的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市)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制度,加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使用培训和实际运用,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规范抽查检查,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对严重违规违法者要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

 

附件:1.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郑州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责任单位

抽查
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
 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区县( 市)医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
 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区县( 市)医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附件2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计划名称

检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抽查时间

1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区县( 市)医保部门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不低于10%

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2022年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4-10月份

2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区县( 市)医保部门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不低于10%

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2022年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4-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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