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港区组织人社部,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各开发区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2018〕87 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20号)、《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双随机办〔2025〕1 号)、《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5年郑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医保〔2025〕1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着力提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制定了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医保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一)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全市各级医保部门统一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抽查事项,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范围。
(二)建立检查对象库。医保基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全市各级医保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结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 2025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对象库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对象库,并动态进行更新调整。
(三)完善执法人员库。全市各级医保部门结合执法证换证、取证情况,及时维护更新执法人员库,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能够依法有效推进。
(四)明确抽查比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整体比例不低于3%的比例,其中,信用等级为A抽取不低于1%、B抽取不低于3%、C抽取不低于5%。定点零售药店抽查任务比例不低于10%。
(一)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落实抽查计划的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市)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制度,加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使用培训和实际运用,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规范抽查检查,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对严重违规违法者要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
(三)融合并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推进双随机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检查工作中的应用率:对信用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探索开展非现场监管、印发问题清单自查自纠等新型监管模式,可以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经营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经营主体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营造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监管环境。
附件:1.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郑州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
2025年6月17日
附件1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 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 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 市 、区县( 市)医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2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 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 区县( 市)医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附件2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 | ||||||||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抽查时间 |
1 |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市 、区县( 市)医保部门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按照整体比例不低于3%的比例,其中:信用等级为A抽取不低于1%、B抽取不低于3%、C抽取不低于5% | 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 2023-2024年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 6-11月份 |
2 |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区县( 市)医保部门 |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 不低于10% | 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 | 2023-2024年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 6-11月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