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16-00163
  •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 征地,补偿
  • 2016-06-23
  • 2016-06-23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2015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2016〕26号

2016年5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5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644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9.6069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5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宝溪路东、侯寨路北、永和路南、桃源路东。

2.宝溪路东、侯寨路北。

3.豫一路南、百尚东路东。

4.永和路南、桃源路东、西。

5.同舟路北、桃李路东、西。

6.启福大道北、南四环辅道西、桃源路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二七区侯寨乡:大田垌村10.4413公顷、郭家咀社区2.8588公顷、尖岗村2.7909公顷、刘庄村17.5036公顷、罗沟村11.4145公顷、盆刘村0.3191公顷、张李垌村4.2787。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至 2016年7月7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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