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15-00066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通知
  • 2015-10-14
  • 2015-10-14
  • 通知
  • 郑城管〔2015〕401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郑城管〔2015〕401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企业:

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2015年10月10日11时57分,安徽芜湖市镜湖区杨家巷一私人小餐馆发生液化气罐爆炸,瞬间引发大火,造成17人死亡。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现将加强我市餐饮场所燃气燃气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燃气企业一律停止供应燃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整改合格后方供应燃气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应当与餐饮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售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管委会燃气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对餐饮场所,不具备存放燃气条件而存放燃气的行为要督促整改;对达不到供气要求的餐饮场所供气的燃气企业要严格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要勒令停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经营。

各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请示汇报,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督促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并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在5日内开始对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进行一次专项治理,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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