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18-00056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示
  • 2018-07-23
  • 2018-08-02
  • 通告
  • 郑城管执〔2018〕57号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并结合立法修改情况,修改完善了《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部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之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一、本次发布的裁量标准分为两个部分,其中附件1为常用事项,具体为执法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附件2为增加修改事项,原《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城管〔2017〕411号)内容作相应调整,“第一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类”增加一节内容作为“第四节 餐厨废弃物管理”,“第四章 其他类”中“第三节 城市雕塑管理”内容整体修改。

二、国家、省级相关裁量标准已有规定的,各单位可直接参照适用,本标准援引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各单位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适用时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其所符合的裁量阶次,依法适用该裁量标准。

三、各单位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过程中,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从轻处罚;对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工程的,可从轻处罚;对不配合执法的,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其他应从重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本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要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法规处反馈裁量标准实施情况。

 

附件:1.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常用)

2.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改)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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