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0-00203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其他文件
  • 2020-12-08
  • 2020-12-11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局属各执法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根据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补充修订完善后形成了新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依法落实。

一、关于国家、省级相关裁量标准已有规定情形。原则上本文不再另行规定裁量标准,各单位可依法参照适用。如:《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可参照省住建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裁量标准执行,等等。

二、关于法规文本变动问题。部分法规规章文本未及时立改废释,但实际工作中因上位法变动等已不适合时,各单位应当准确掌握,规范适用。

三、关于“以下”是否含本数问题。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最重的裁量阶次中“以下”含本数外,其他较轻的裁量阶次均不含本数,如: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除“轻微”和“一般”中“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中“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含本数。

但是,涉及对上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时,“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各单位在适用时应根据情形具体判断。

四、关于特殊违法行为情形。涉及住房、建设等违法行为,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界定处罚裁量阶次时,原则上不宜径行确定为最重阶次。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规范适用。各单位要加强自由裁量权实施监督,将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范畴。建立自由裁量权定期复查制度,适时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自查分析,可探索与案件质量评查、抽查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避免过罚不当、畸轻畸重等情况。

(二)探索宣传监督问责。各单位要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公示、宣传裁量标准及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自由裁量权不规范适用情形,及时查处纠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三)认真汇总经验。各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规范适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反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裁量标准不再执行。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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