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案件办理程序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案件办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存量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在建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无主房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
收到(发现)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核实。初查核实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信息。需要现场检查、勘验的,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案情复杂5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清楚的,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予延期。
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审批。经承办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逐级签署意见后,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案件立案后,一般应在45日内调查终结,需要检测、评估、测绘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评估、测绘、认定的时间不计入本期限。案情复杂或案情重大无法在45日内调查终结的,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予延期。
调查取证完成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承办部门研究、执法单位初审后,上报执法单位案件业务会研究。
(三)告知权利阶段
经执法单位案件业务会通过的,或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改变原处理意见的,由案件承办人根据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意见或执法单位案件业务会意见,自收到会议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7日内依法送达。
当事人期限届满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上报局法制审核。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接收陈述、申辩材料,维持原处理意见的,或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上报局法制审核;陈述、申辩意见全部或部分被采纳的,补充调查取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受理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报告,维持原处理意见的,上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决定;经听证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返回执法单位调查取证。
(四)法制审核阶段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认定是否准确、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溯时效、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法制审核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期5个工作日。法制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返回执法单位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通过的,进入作出处罚决定阶段。
(五)决定审查阶段
罚款数额较小的,由承办人在法制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对案件涉及多人、缺乏直接证据、特殊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多起违法行为交错、违法行为违反若干行政法律规范、一人有多起违法行为而又相互牵连等情节复杂的,或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在法制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意承办机构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意见的,由机关负责人签字后,进入处罚决定送达阶段;改变原处理意见的,返回告知权利阶段。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原则每半月召开一次。
(六)处罚决定送达阶段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案件承办人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文书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转交等方式,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依法公告送达。
(七)决定执行阶段
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15日)内履行决定义务的,于3个工作日内下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3日内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决定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履行决定义务期限届满34日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加处罚款,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后,当事人超过三十日不履行加处罚款的,依法进行催告;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应在行政诉讼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加处罚款决定的送达参照处罚决定送达的规定执行。
(八)结案归档阶段
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已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按照立卷规范的要求整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20日内移送归档。
二、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程序包括:存量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在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无主房强制拆除程序。
(一) 存量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
1、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阶段
限期拆除决定阶段包括: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事先告知、限期拆除决定等环节。其相关规定参照行政处罚程序中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作出决定、决定送达的规定执行。
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处罚款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2、催告阶段
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15日)内自行拆除的,由案件承办人在规定限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催告文书,限当事人10日内拆除违法建设,同步在违法建筑物或现场张贴《限期自行拆除公告》。
3、上报强制执行阶段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诉讼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逐级上报强制拆除报告,并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拟定强制拆除决定文书(一式五份),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4、强制执行阶段
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邮寄强制拆除决定文书;由承办人依法向当事人和区、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强制拆除决定文书。邮寄、送达的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存档。
5、现场复核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向所属区、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文书15日后,现场复核拆除情况。经复核仍未拆除的,承办人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复核情况,由执法机关将复核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6、结案归档阶段
违法建设已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按照立卷规范的要求整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20日内移送归档。
(二) 在建违法建设拆除程序
1、立案阶段
发现(收到)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应立即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核实。初查核实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违反的法律条款、行为定性等信息。需要现场检查、勘验的,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案情复杂5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清楚的,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予延期。经初查核实发现涉嫌违法建设的,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认定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
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立案,由承办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逐级签署意见后,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2、违法建设制止阶段
对不停止建设的,在上报立案的同时,同步上报停水、停电、查封现场、函告区、乡(镇)人民政府制止等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停水、停电,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时未上报停水、停电、查封措施的,根据执法需要,可单独上报停水、停电、查封审批。
经行政机关领导批准,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责成查封现场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可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决定查封现场的,应当场下达查封决定书。查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延长。采取查封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需要解除查封的,依法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制止违法建设相关执法文书、邮寄凭证和证据材料应入卷存档。
3、调查取证阶段
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包括:调查取证、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承办部门研究、执法机构初审、执法机构案件业务会研究等环节。
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相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4、法制审核阶段
其相关规定参照行政处罚程序中法制审核的规定执行。
5、强制拆除决定阶段
对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责成,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文书,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邮寄强制拆除决定文书(邮寄凭证入卷存档);由案件承办人将强制拆除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强制拆除决定文书送达区、乡(镇)人民政府,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6、 敦促阶段
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区、乡(镇)人民政府15日后,由案件
承办人员现场复核违法建拆除情况。区、乡(镇)人民政府未组织拆除的,由案件承办人于3个工作日内向区、乡(镇)人民政府送达敦促拆除函,敦促拆除函送达15日后,经复核仍未拆除的,承办人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复核情况,由执法机关将复核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7、 结案归档阶段
违法建设已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
逐级上报审批,经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按照立卷规范的要求整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20日内移送归档。
(三) 无主房拆除程序
1、 无主房公告阶段
经初查核实,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执法
人员应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无主房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为三十天。对在建的无主房,在公告中同步责令暂停施工和停止建设。
2、 立案阶段
需要立案查处的,初查核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立案,由承办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逐级签署意见后,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在建无主房,在上报立案的同时,同步上报停水停电、查封现场、函告区、乡(镇)人民政府制止等措施,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责成查封现场、函告相关部门停水停电,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3、调查取证阶段
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无主房的调查取证阶段包括:调取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证据材料、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承办部门研究、执法单位初审、执法单位案件业务会研究、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法制审核等环节。
公告期内,能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存量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处理;能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在建违法建设,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按照在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处理;不能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按照《郑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1、 作出决定阶段
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案件承办人逐级上报强制拆除,并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拟定强制拆除决定文书(一式五份),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3日内,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邮寄强制拆除决定文书的同时,由案件承办人将强制拆除决定文书送达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强制拆除公告》,公示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决定,警示违法建设的施工人员或使用人10日内撤离现场(违法建筑物)。相关文书、邮寄凭证和证据材料入卷存档。
2、 现场复核阶段
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区、乡(镇)人民政府15日后,由案件承办人员现场复核违法建拆除情况,经复核仍未拆除的,承办人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复核情况,由执法机关将复核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6、结案归档阶段
违法建设已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经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按照立卷规范的要求整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20日内移送归档。
三、其它规定
1、“互联网+监管”执法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填写“互联网+监管”信息报表随归档的结案案卷一并上报;
2、执法案件信息反馈。结案案件属相关局委移送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上报处理结果;
3、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4、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