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3-00132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送达公告
  • 2023-11-14
  • 2023-11-14
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爱国: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城综罚决字[2023]第2122151号 ) 。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杨少波   联系电话:0371-67178011

联系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65号

特此公告。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4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城综罚决字[2023]第2122151号 

 

当事人:李爱国   

身份证号码:41****34

住址: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王胡砦东三街**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对德润春雨苑项目涉嫌肢解发包立案调查。

经查明,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在人和路西、贺江路北建设的德润春雨苑项目,结构层次为剪力墙3-13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112680.96平方米,总包工程合同价款为140851200元,土方施工合同价款为1134万元,基坑支护施工合同价款为285万元,合同总价款为155041200元。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存在将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的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及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你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和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表;现场检查笔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和工程款项支付情况说明、总包施工合同原件、分包合同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市执责改通字[2019]第29039号)、工程款项支付凭证;对建设、施工的被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了违法事实的存在。

本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对你单位送达《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城综罚先告字[2021]第2122151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已实际放弃了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下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处852726元的罚款。  

你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轻微违法行为,故你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肆万陆仟捌佰玖拾玖元(46899元)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4日        

联系人:杨少波       地  址:郑州市陇海路265号       

联系电话:67178011      邮政编码:45000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