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3-00134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送达公告
  • 2023-11-14
  • 2023-11-14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加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魏加生: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城综罚先告字[2023]第1924011号 )。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杨少波   联系电话:0371-67178011

联系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65号

特此公告。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4日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郑城综罚先告字[2023]第1924011号 

当事人:魏加生  

身份证号码:41****74

住址:金水区黄河路96号院**号      

本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对你单位在参与奥马广场二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涉嫌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参与奥马广场二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材料显示濮阳市物华国际城8#、9#、14#、15#楼的施工项目经理是王付强。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并确认的濮阳市物华国际城8#、9#、14#、15#楼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显示的项目经理张继军。

奥马广场二标段施工最终中标单位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金额为393214223.45元。

你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项目经理业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来人举报)登记表复印件;2、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执法事项发文审批表复印件及《关于补充奥马广场虚假招投标有关证据材料的函》(郑城管执函【2018】207号);3、关于案件移送函及案件资料的郑州市城市执法支队收文处理笺复印件(共7页);4、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招投标监管处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关于奥马广场二标段工程施工复议的报告的复印件;5、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招投标监管处确认的郑州奥马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奥马广场项目二标段中标候选人业绩调查情况的说明;6、濮阳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濮阳市物华国际城(二期)8#9#10#13#14#15#楼工程的中标通知书;8、濮阳市物华国际城(二期)8#9#10#13#14#15#楼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意见表;9、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招投标监管处确认的物华国际城8#楼、9#楼、14#楼、15#楼住宅楼项目经理变更公示、濮阳市物华国际城(二期)6#8#9#14#15#18#19#楼工程中标公示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工程序号为1532-1535的施工许可证总统计表复印件(合计共5页);10、奥马广场项目施工二标段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项目金额为393214223.45元);11、奥马广场二标段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原件;12、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页信息(关于奥马广场二标段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已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单项合同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或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亿元);13、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魏加生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4、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的物华国际城8#、9#、14#、15#住宅楼项目经理变更公示。15、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的8#、9#、14#、15#住宅楼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处196607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你单位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原件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形属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故你的违法行为情况为轻微,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处玖万捌仟叁佰零肆元(98304元)(5%)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原区博体路1号报业大厦B座626室(联系人:任华熠,电话:67888115)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4日      


行政机关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     邮政编码:450006

联系人:杨少波                       联系电话:67178009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