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国:
本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作出《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郑城综决催字〔2024〕第2122151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郑城综决催字〔2024〕第2122151号)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