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三)未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半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有一次清洗消毒,前后两次清洗、消毒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但未超过8个月,经检测水质达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2 | 擅自预售商品房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法,违规收取的预付款1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3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3月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 1.首次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违法行为已改正的; 2.2022年3月2日之前存在超资质开发行为,2022年3月2日资质改革之后,开发项目规模未超出资质范围的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后,符合开发规模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不予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4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列入问题楼盘或者保交房项目,调查终结前综合验收(含消防验收)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予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5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违法行为发现时已改正,或者行政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6 | 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装、复装、迁移、启闭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减轻)公民或公共财产损失,或者消除安全隐患,且对公民安全或公共财产的隐患消除后能及时恢复供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予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7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首次违法且经责令改正后,能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装、复装、迁移、启闭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抢修或者及时赔付费用,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裁量为严重、一般的,从轻按照轻微违法情形基准中值处罚;裁量为轻微的,从轻按照裁量下限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违规收取2套以下(含2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自行改正的(主动退款或达到商品房销售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从轻按照一般违法情形的裁量下限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在调查终结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裁量为严重、一般的,从轻按照轻微违法情形基准中值处罚;裁量为轻微的,从轻按照裁量下限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裁量为严重、一般的,从轻按照轻微违法情形基准中值处罚;裁量为轻微的,从轻按照裁量下限处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违规收取1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自行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行政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主动补办施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行政机关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前,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20万元以下罚款。(“以下”不含本数)。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风险提示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1.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已缴纳罚款; 3. 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四十二条。 | 不再作出加处罚款决定。 | 法律宣传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