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中共郑州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郑城管〔2024〕276 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夜市规范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城管部门、智慧办、公安部门、应急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夜市的规范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夜市健康发展,市城管局、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联合制定了《郑州市夜市规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夜市规范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中共郑州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郑州市夜市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夜市秩序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夜市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特色餐饮、小商品、休闲、娱乐等为主要经营业态的临时性场所。
第三条 凡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单位和个人),均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夜市规划布局应当遵循“定点定时、安全环保、卫生洁净、配套齐全”的原则合理设置。禁止在城市道路主干道两侧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周边开办夜市。夜市应当选择人口来往方便、消费便利的商业街区以及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
第五条 夜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做到合理规划设计,高标准规范运营。
第六条 夜市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夜市规划建设,做好夜市管理工作,引导季节性夜市规范有序发展。指导建立夜市管理规定,在夜市设置、营业规模、标识、时段、主题特色等夜市运营方面建立统一管理标准。建立夜间巡逻队伍,设置巡视员。统一组织巡防队员,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治安巡逻。
第七条 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部门衔接,畅通行刑衔接。
公安部门负责夜市治安管理,及时处置警情。依法加强违章车辆处置,依法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城管部门负责夜市及周边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责任。负责相关燃气企业监管,对非法擅自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对燃气用户开展设施检查和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负责加强对气瓶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燃气企业各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负责从业人员健康证件、经营许可检查,打击假冒伪劣、欺客宰客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
应急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城运中心负责对网格化平台受理的夜市规范管理相关事件进行交办、评价和全流程跟踪监督。
商务、生态环境、卫生等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夜市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下沉网格人员,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巡查排查,推动网格范围内相关事件化解处置,助力夜市规范管理。
第九条 夜市经营点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夜市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街区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食品安全、经营服务等实施统一管理服务,突出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夜市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十条 夜市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小摊点备案卡》等相关证件,餐饮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夜市经营者应当落实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依法购买和使用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及时整改日常监管指出的违法违规用气行为。
第十二条 夜市经营场所需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夜市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出售商品符合国家相关食品、产品质量标准,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严格按照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占用城市道路资源的夜市经营时间:夏季18:30-次日凌晨2:00、冬季18:00-次日凌晨2:00。如遇重要活动、高考、中考等需暂时停止夜市经营、变更或撤销夜市设置地点的,由夜市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前告知夜市经营者;
(三)夜市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煤球、煤炭、焦炭等非清洁能源,减少明火使用;摊位须配备油烟净化及地面防护设施,避免对空气和地面造成污染;
(四)夜市经营者应当使用卫生达标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毒餐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五)夜市经营者应当主动维护夜市治安秩序,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及时劝阻顾客酗酒、寻衅滋事和其他不文明行为。对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举报;
(六)严禁销售(提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生产、销售或与本夜市经营不相适应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夜市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摊位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废弃物均应集中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密闭储存,日产日清;
(二)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完好,破损、缺失要及时维修、更换;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消毒,确保无苍蝇蛆虫孳生;
(三)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每个摊档要自备垃圾桶,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不得将垃圾清倒入下水道或附近河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 夜市经营秩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夜市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不得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不得乱搭、乱建、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
(二)夜市经营者应当引导客人所驾驶车辆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夜市经营者要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摊位的燃气设施安全负责,加强日常排查,杜绝燃气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夜市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夜市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夜市上市、撤市管理机制。定期发布相关管理指引,鼓励夜市经营者与社区居民共同开展自律管理,维护和谐社区环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