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部门:郑州市司法局
地址:郑州市长江路工人路交叉口东300米
电话:67170039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部门:郑州市司法局
地址:郑州市长江路工人路交叉口东300米
电话:67170039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部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十里铺路17号
电话:6753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