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查事项1: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检查事项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检查事项3:对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检查事项4: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四、检查频次上限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五、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六、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举报线索、智能监控或大数据筛查线索、媒体曝光等,针对高风险定点零售药店及社会办医院开展“四不两直”现场检查。
七、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情况反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