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标准
1
郑州市园林局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养护责任人
现场检查
《古树名木保育技术规程》(DB41/T280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