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1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行政检查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第五条第一款: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 |||
2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行政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3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4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第四条第一款: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 |||
5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第六条第一款: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6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对住房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一款: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二款: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一款: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监督管理,制定住房租赁相关规划和政策。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 |||
7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报送鉴定报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2)》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
8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对住宅装修装饰活动行政检查 |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21)》第四条第一款: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