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监管工作计划
根据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双随机办〔2025〕1号)文件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现制定郑州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计划。具体事项如下:
一、抽查工作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监管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
三、随机抽查比例
在保证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抽查对象总数的3%,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低于20%,对确有必要的检查比例可达到100%。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一)双随机抽查名单的确定。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依托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河南)综合监督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执法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二)检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事项按照《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进行,各有关处室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变动需要动态调整的,需及时向法规信访处报备。
(三)结果公示。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河南)公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后做好公示。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和举报投诉经初步核实属实的直接列为检查对象。对于被上级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但其抽查比例要记入全年计划抽查比例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执法检查过程全程记录。每一次随机抽查实施过程都要有相关文书和检查照片或录像等资料存档,确保检查留痕。
(二)发现问题全部依法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检查结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及时公示。
本抽查计划未尽事宜以《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为准。
附件: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农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3% | 1次/年 | 农药产品抽样检验(测)、现场查看 | 1. 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件是否齐全。2.是否附有农药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生产经营作业场所及仓库管理,重要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是否全面、规范。4. 企业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5. 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并查看其资质证明文件。6. 生产经营产品是否附具农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7. 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内容是否齐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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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肥料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 信用等级A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销售的肥料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包装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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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B :3% | |||||||||
信用等级C :10% | |||||||||
信用等级D:20% | |||||||||
3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50% | 1次/年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实验室备案;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保存菌(毒)种和样本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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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10%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1.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时须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主要检验、加工、包装、仓储等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仪器设备检定情况。2.质量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和技术档案,种子质量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预案。3.是否能够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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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生产(种养)主体 | 20% | 1次/年 | 随机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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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利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从事水生野生特许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 60% | 1次/年 | 查阅档案、现场检查 | 检查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查阅文件档案,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是否建立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台账和标识管理,保护动物科学研究、人工驯养、展演条件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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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畜禽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场 | 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执行年报告制度;3.是否能提供近两年疫病检疫合格报告;4.销售种畜禽时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5.是否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和未经审定、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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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3% | 1次/年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1.是否存在无证无号、超范围生产的行为;2.是否严格落实原料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质量检验制度等;3.是否存在使用规定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4.是否存在添加使用违禁物质、人用药、兽用抗菌药和超范围添加、超剂量添加等违法行为;5.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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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4号)第四十四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3% | 1次/年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1.持证情况;2.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具备;3.生产、购销记录情况;4.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遵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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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4.《河南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5.《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收购站 | 6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1.生鲜收购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2.抽样检测生鲜乳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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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 5% | 2次/年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否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否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4、是否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5、是否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6、是否存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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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猪定点屠宰监督检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畜禽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厂(场) | 20% | 1次/年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设立条件的监督检查;2、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3、对动物进场、静养、屠宰加工操作、出场的监督检查;4、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5、对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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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四十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农业机械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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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维修点、农机配件经营店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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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畜禽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畜禽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厂(场) | 20% | 1次/年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动物防疫条件,防疫制度(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建立及落实情况,非洲猪瘟自检、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及官方兽医派驻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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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机构 | 5% | 1次/年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动物防疫条件,《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备案执业兽医基本情况;是否规范使用处方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