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郑东新区、经开区相关部门:
现将《郑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
郑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保障措施深度,在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基础上,更好满足其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逐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2025年底,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及额度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坚持“依申请、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制定和细化工作程序。
(一)对象摸底。各区县(市)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组织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等,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好政策宣传。
(二)确定评估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评估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评估机构应保障评估结果公正公平,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评估工作,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评估现场应有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能够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可在县域内设立多个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便于老年人就近进行评估。
(三)开展评估。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或已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填写《郑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对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书面告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并同步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
(四)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评估结果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根据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公布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双方应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入住协议,明确护理级别、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按协议先行缴纳费用。
(五)申请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老年人身份证、身体状况评估结果、入住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填写《郑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的情况、养老服务机构的情况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救助对象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过公示栏、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
(六)救助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于审批通过次月支付到老年人本人账户。对本办法施行前,在2023年10月10日已经连续入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定点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2023年10月起计算发放。
(七)动态管理。县乡民政部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每月核实救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入住机构情况等内容。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乡民政部门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对救助资金需要调整的、救助对象已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自救助条件变化之日起次月调整或停发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需继续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额负担。
四、加强管理
(一)遴选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主动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县乡民政部门要坚持服务安全、优质、低偿、自愿的原则,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建立符合条件的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定点机构目录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2.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相关要求,且在硬件设施、失能护理能力、护理人员配比(护理人员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4.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且承诺不得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
(三)及时更新系统。养老服务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县级民政部门及时更新、审核和管理区域内集中照护老年人的机构信息、补贴信息等,做到数据及时,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全程可追溯、可跟踪。
(四)加强绩效考核。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的集中照护对象救助金总额的30%。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包括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护理服务质量、护理人员人数与入住的失能老年人人数比例、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并设定绩效调节系数,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或老年人负面反馈及投诉,且绩效考核合格的,绩效调节系数设置为1;如发生安全事故、出现负面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较差,绩效系数可适当调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精准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有效满足有意愿入住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确定并公布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目录,指导机构提供相关养老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社会事务职能部门协助提供并审核救助对象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补助标准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每年对所辖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审核认定进行普查,对30%以上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和对入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补助,各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救助人数按需使用,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内区(含上街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救助人数向市民政局申请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将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调节系数。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要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其中,发现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纳入定点机构。
(三)加强服务监管。各区县(市)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等,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并探索通过人脸识别、扫码打卡、人员定位等技术手段加强跟踪监测和服务质量监管。发现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不按照服务规范和协议提供服务,或者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应从定点服务机构目录移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是政府为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依靠个人和家庭难以化解的贫困、失能、无人照顾等风险,对其提供的服务类救助,要厘清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责任,强化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应尽义务,防止出现政府大包大揽、包办替代等现象。各区县(市)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养老服务、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采取基层宣传栏公布、印发制作宣传手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向低保对象宣传解读政策。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发现的有集中照护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信息推送给养老服务职能部门。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