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郑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3件规章予以废止,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附 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及日期

说明

1

郑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2号

1989.8.16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审批、企业偿还贷款批准和变更、解除基金贷款协议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2

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0号

1993.10.8

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核发、生育证核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3

郑州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塑料餐具和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规定

市政府令第66号

1998.1.30

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地销售可降解餐具、食品袋卫生检验和塑料餐具食品袋垃圾袋可降解技术指标认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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