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经2019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郑州市历史悠久,是我国“八大古都”之一,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和农耕文明的主要形成地,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基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生产性保护取得积极成果,宣传展示活动成效显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氛围正在形成。截至目前,我市拥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741项(其中: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1项,国家级5项、省级52项、市级118项、区级565项),拥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45人(其中:国家级3人、省级26人、市级116人)。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依靠口传心授予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艺术、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二是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态生存环境逐渐恶化。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四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申报、轻传承,重有形、轻无形,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五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较为薄弱,队伍不稳、缺少资金等问题较为普遍。六是假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义推销商品,或者进行不实宣传,蒙蔽欺骗广大消费者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由于对非遗知识的局限性,在展览、展示非遗项目时没有做到尊重其原真性及文化内涵,不能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有的团体在表演非遗项目时为了吸引观众不惜篡改、歪曲项目等现象,给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削弱了我们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2011年和2013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明了方向。但是,上位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具体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利用与发展方式涉及不多。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利用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府规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办法》明确了政府职能,主要包括制订规划、落实政策、目标考核、保障经费、建立名录体系等方面内容。二是明确部门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促进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办法》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园林、卫生、工商、旅游、体育、档案、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丰富性及各项目的自身特质和生存状态的差异性,决定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注重因类制宜,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办法》根据上位法提出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实行保存、保护等不同措施,结合项目的存续状态和发展现状,提出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化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其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承与传播。《办法》从三个方面提出鼓励传承人、学艺者学习和掌握传统技艺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庭传承、师徒传承带来的弊端,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化传承。一是明确规定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保护单位监督传承人履行培养计划的实施。在理顺保护单位与传承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有效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艺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的培养引进,制订培养规划,开展职称评定,指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课程;三是明确传承人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给予倾斜和照顾。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根据国家《非遗法》和省《非遗条例》的有关精神,《办法》在上位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进一步细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节庆、本地民间习俗相结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示、展演和体验活动;二是鼓励、支持高校、学术研究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三是鼓励、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及相关的文化艺术创作;四是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五是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园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应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六是明确规定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和帮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人民群众保护意识的提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办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协会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与发展工作,明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合作方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捐赠和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和展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六)建立项目及传承人动态管理机制
我国于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市于2008年公布了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目前已命名了176个市级项目和145名市级传承人。但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项目或传承人取得此资格、得到保护后,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传承保护义务,给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损失,有的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此,我们要对项目及传承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或退出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要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七)有关法律责任的设置
《办法》规定了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扶持经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挪用、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责令返还专项资金。
(解读单位: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解读人:陈万进 联系方式:6909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