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按照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为起草部门,起草并向市政府呈报了《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送审材料。经市司法局初审,形成了《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2012年10月,我市出台了《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6号令 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管理体制机制、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建立了房屋安全普查、危房治理督修、强制解危排危等制度,推行市级统筹组织实施,部门协调联动,县(市、区)属地管理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的三级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我市房屋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存在法律层级偏低、出台时间较早、调整范围较窄、重要领域(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管廊建设、高层超高层幕墙安全监管)未予覆盖等问题。同时,房屋安全管理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办法》中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依据,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老旧房屋治理工作亟待加力推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度,全市1990年前建成的房屋总数为1.34万幢,建筑面积2500万平米;全市1970年前建成(使用满50年)的各类房屋共计1556幢、建筑面积412.5万平米;在2019年度房屋安全普查中,经初步判定为Ⅳ类房屋共288幢,建筑面积27.37万平方米。我市面临着老旧房屋基数大、危险房屋化解慢的现实困难。在此情况下,加强老旧房屋和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是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要求。在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同时,还应探索成片改造、置换收购、单栋拆除重建等方式消减危房,实现“控制增量,消化存量,减少总量”的危房治理目标。
二是房屋安全动态管理工作急需规范加强。例如:部分业主在住宅装饰装修中盲目追求效果和使用功能,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损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虽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6号)、《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第232号令)对这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但实际管理工作中申报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罚则刚性力度不足、管理约束手段单一等问题,致使管理成效差强人意。此外,房屋安全专项检查、房屋安全动态巡查也需在机制建设上进行加强完善。
三是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重要领域尚未覆盖。随着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进程加快,轨道交通、地下管廊建设持续提速,地下工程施工对周边建筑安全的影响不容回避;高层、超高层建筑幕墙日益增多,建筑幕墙脱落伤人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不容忽视。在此情况下,有必要积极推进施工前房屋安全鉴定和既有建筑幕墙专项鉴定,推进预防关口前移。现行《办法》未规范此类情况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以致无法明确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主体。
四是部门职责、房安管理体制机制需要明晰健全。在房屋安全管理实际工作中,住房保障、城乡建设、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存在着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同时,为提升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必要对我市市、县(市、区)、乡(镇、办)三级房屋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创设和理顺。
五是房屋安全鉴定方式和行业管理亟待创新规范。2012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明确了“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项目于2013年1月1日取消。该项费用取消后,杭州、武汉、南京、海口等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文件精神,先后将房屋安全鉴定将推向市场,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制行业管理模式。现行的《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设置相应的管理措施。而且,房屋安全鉴定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后,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主体、处罚措施、强制鉴定情形等也应调整理顺。
六是企业信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行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也是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必然趋势。通过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房屋安全责任人信用征信、记录及公示等手段,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提升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和参阅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6.《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参阅借鉴了杭州、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海口、呼和浩特等地市相关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
三、有关具体问题
(一)管理体制
房屋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本《条例(草案)》确定了以下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了市、区政府职责,确立“五位一体”房屋安全管理体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做好房屋安全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危险房屋治理计划,统筹辖区危房治理工作。确立由市、县(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人)等构成的,融房屋安全监管、服务、责任为一体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在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齐抓共管下,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条例》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房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编制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组织所辖区域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管管理以及农村自建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活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农村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影响房屋安全的地下防空设施进行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公共建筑、非住宅和住宅划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相应建筑(房屋)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城市管理、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主要制度措施
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条例(送审稿)》对住宅装饰装修设立的申报登记制度,要求房屋装修人(产权人、使用人)在装修装饰之前,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社区)申报登记,以利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社区)掌握装修装饰现状,履行告知、巡查、劝阻、报告等职责义务,同时开展巡查,发现、劝阻违规装修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违规装修装饰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强制鉴定制度: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及时对危房进行治理,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义务。实践中常常存在房屋安全责任人忽视房屋安全等情况,本《条例(送审稿)》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及公共场所等房屋设立了强制鉴定。主要是考虑到此类旧房屋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旦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大多是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为此,我们对此类房屋设立了强制鉴定制度。
投诉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制度:本《条例(送审稿)》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危险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和应急抢险实施方案,成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储备抢险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因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抢险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定期收集采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以及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信用信息,充实完善信用信息数据。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个人征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法公示和共享信用信息,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守信经营、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三)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送审稿)》第十四、二十一、二十八、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九条,以及围攻、谩骂、殴打等阻碍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为,分别确定了对应的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强制
房屋进入全寿命生命周期尾期或发生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应急事件时,有必要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测鉴定,掌握房屋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排险解危、组织人员撤离、拆除重建等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