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市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商研判,安排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并由市城建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中原区政府、二七区政府等单位,起草制订了《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储备制度改革加强储备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郑办〔2020〕1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类施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结合安置房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集中利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

第三部分为:适用项目。适用于大棚户区改造中安置用地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部分为:处置方法。

一是实施主体。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可委托参改企业和市、区级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具体实施。

二是补偿方案确定。由辖区政府充分征求被安置对象意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货币化补偿标准和方案。

三是安置资金和改造方案调整工作。由辖区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后,启动改造方案调整工作。

四是手续办理工作。1.未开工建设、土地未供应的安置房项目,依据辖区政府货币化安置调整后的改造方案,相关部门做好手续办理工作;2.未开工建设、土地已供应的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不将安置房调整为商品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关辖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或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后,调整改造方案;3.货币化安置转换为配套开发的用地,由原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五部分为: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公积金使用、建设过程等四个方面。

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

一是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积金等支持政策做好宣传引导,优化办理流程。

二是市住房保障局、市资源规划局对货币化安置过程中的手续办理工作,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三是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建立研判制度。

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文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邱绍翀

联系方式:0371-67188947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