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部署,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发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面貌、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市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2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在原有以配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基础上拓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路径,旨在最终实现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场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抓紧制定完善政策体系的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住房保障局起草了《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筹建、申请条件、配售管理、价格管理、封闭管理、配套政策、监督管理和附则九个部分。

(一)总则。主要是阐述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和市场化运作、封闭管理的原则。

(二)房源筹建。主要是详细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编制、土地来源、区位布局、筹建方式、任务分解和套型面积等关键要素。明确了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优先从储备土地中供应,并要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控制在50%—60%。强调对于收购项目要按照“保基本”要求,严格把握户型、面积标准,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条件。明确了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要求、住房状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并规定了特殊情形,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户籍时限的限制。

(四)配售管理。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组织、优先情形、配售方式、放弃情形和剩余房源转化等管理措施。明确了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配售工作,确保配售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价格管理。涉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核定、价格组成和再售价格等,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性。价格主要由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

(六)封闭管理。详细规定了购房合同的签订、权属登记、回购情形、回购价格的确定、房屋维护、抵押规定等,以保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封闭运行。

(七)配套政策。提供了配套教育资源、开发贷款、税费、购房贷款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八)监督管理。对购房家庭的申购行为、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运营公司的合规操作等进行监督,并规定了违规行为的追责情形。

(九)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相关定义和参照执行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相关细则的职责,以及各相关单位制定配套政策的责任。

三、术语解释

1.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依托“郑好办”APP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2.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任何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3.回购: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发生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等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公司回购。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解 读 人:张瑞通

联系电话:0371-6788379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