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要求,健全完善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流程管理,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郑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意义
2024年国务院印发国发〔2024〕2号文件,提出“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作出部署,要求“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合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大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力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立足国家统一改革导向,及时完善我市管理制度,是精准对标国家政策、全面落实财税体制改革部署、规范我市国资预算管理的必要举措。
二、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实际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包含总则、预算管理职责、预算收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调整、决算编制、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附则,明确适用对象、管理原则、各方职责、收支范围、全流程业务规则、绩效监督、施行规则。
(一)总则。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适用对象包括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国资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国有独资、控(参)股一级企业及其他市管企业。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相对独立、相互衔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四项原则,不列赤字,除涉密信息外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预算管理职责。一是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度制定修订、企业名录汇总、收益组织征收、预决算草案编制、预算批复、绩效管理统筹、动态监控监督。二是国资预算单位,配合制度修订,建立监管企业名录,督促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编报本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批复所属企业预决算,组织本领域预算绩效管理。三是国资预算企业,梳理报送全级次企业名录,编报收支计划、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执行预算,规范资金核算,落实党委(党组)议事决策要求,主动接受监督。
(三)预算收支。预算收入主要包含五类: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国有控(参)股企业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份)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对不同行业设置差异化利润上交比例:金融类、资源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上交比例不低于30%;投资类、交通运输类、商贸服务类企业上交比例25%;教育科技文化类企业上交比例20%;社会公益类企业上交比例10%;监狱强戒、民政福利、承担市级储备粮政策性企业免交收益;当年应交收益≤5万元小微企业免交。上交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必要时可依法收取特别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水平。预算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资本性支出用于资本金注入、增资、股权认购,服务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费用性支出用于解决国企历史遗留、改革成本;其他支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承担市级重点任务的独资企业予以资金优先支持。
(四)预算编制。依据法律法规、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绩效结果、结余情况开展年度预算编制。市财政局结合企业盈利、国资预算单位建议草案统筹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20日内向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批复后15日内向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五)预算执行、调整。完整设置企业申报、单位审核、财政复核、收益入库全流程;企业遇重大政策调整、重大不可抗力损失可申请收益减免,减免收益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预算资金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剂、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年度执行产生超收收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发生短收通过压减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确需预算调整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办理。
(六)决算编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年度决算工作,汇总各单位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20日内向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国资预算单位15日内向监管企业下达决算批复。
(七)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机制。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监督;财政、国资预算单位开展动态监控、督促整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八)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解读部门和解读人
解读部门:郑州市财政局
解 读 人:马安峰
联系方式:0317—67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