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事项,编制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1)关于承接事项清单
乡镇(街道)依法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乡镇(街道)承接依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后,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关于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
一是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开展。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三是加强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五是公开法律救济途径。
(3)关于健全运行机制与队伍建设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与统筹调度。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管负责同志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搭建综合执法指挥平台,依托各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平台,整合资源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机制。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和案件流转。三是建立网格化执法责任体系,形成党建引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
(4)关于组织实施
一是依法稳妥推进。市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指导区县(市)职能部门,做好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机制,明确监管措施,积极作为,稳妥实施。二是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三是强化运行监管。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引、统筹协调和监督考评。
(5)关于《承接事项清单》
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消防救援4个领域的34项行政处罚权,赋予各乡镇(街道)依法实施。其中交通运输领域13项、水利领域4项、农业农村领域2项、消防救援领域15项。首批下放的78项行政处罚权与此次下放34项中不一致的事项全部收至原行政执法部门,明确郑州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四、相关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二是依法稳妥推进。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稳妥实施。三是强化运行监管。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乡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司法局
解 读 人:徐 斌
联系电话:0371-6718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