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7 来源:市卫计委

2017年10月1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郑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2017〕9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全面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背景依据

2017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6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7〕62号文件精神,构建更加规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机制,针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郑州市卫生计生委在深入基层调研、组织专家讨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并吸收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送审稿)。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0月上旬印发了《意见》。

 二、目的意义

《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影响当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从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落实与完善修订后的《意见》,细化第二类疫苗采购、储运、使用管理的流程与措施,操作性更强,有利于化解实施后各地可能出现的问题,推动《意见》的顺利实施和预防接种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目标任务

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市级免疫规划疫苗管理机制,建立市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四、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健全保障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疫苗流通管理。按照《河南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做好疫苗采购,保障疫苗供应,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二是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机构设置,提高预防接种可及性,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接种人员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三是健全保障制度。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及储存、运输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格收取,接种服务费(含接种耗材费)以及储存、运输费用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机制,积极落实河南省关于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按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

五、适用范围、标准

《意见》适用于郑州市各级各类疫苗生产厂家、预防接种门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接种一类疫苗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意见把所有的疫苗分成两类来管理,即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两类。区别是一类疫苗免费,由政府埋单;二类疫苗是自愿接种费用自理。意见用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类疫苗不收费,体现了党、政府和全社会对儿童的关怀,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二)政府财政部门将给予经费保障实现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的前提条件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上的充分保障。一是要保证经费,二是要保证接种率,以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三)发生异常反应损害有人负责。异常反应实质上是在疫苗接种过程中相关各方都没有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什么是没有过错?就是说疫苗本身的质量没有问题、接种人员没有违规操作、被接种者也没有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等情况。

(四)规范疾控机构预防接种行为意见规定,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指定。意见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果要开展接种工作就必须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解读机关:市卫计委

解读人:陈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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