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06 来源:市金融办

一、起草背景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银监会依据《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批准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并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在规模、盈利、资产质量等方面均表现出良好的态势,金融租赁公司也逐步形成各自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特色。截止目前,全国共有59家金融租赁公司,近20个省市已有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中部6省会共有7家,分别为:武汉3家、郑州、太原、南昌、合肥各1家、长沙暂无。而我市金融租赁业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本土法人金融租赁公司只有1家,金融租赁业市场渗透率低,行业整体影响力明显落后于国内发达城市;2015年、2016年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先后出台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并在文件中明确要求河南省各辖市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因此研究出台促进我市金融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成为客观需要。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特点

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金融办自2016年就主动开展了相关政策措施的前期研究,期间借鉴吸收上海浦东、天津东疆、西安等地培育金融租赁产业的经验做法,先后多次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河南银监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30多家市直单位和县区政府的意见建议,在认真研究吸纳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意见》代拟稿,于郑州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会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审阅同意形成正式版本。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培育区域竞争新优势,培育专业特色鲜明的金融租赁龙头企业,形成区域金融业竞争新优势。二是注重引领带动产业升级,以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相关产业租赁投资为主线,服务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支撑产业。三是注重体现开放创新发展,构建引进机构、人才的新渠道、新机制,通过引进增量、提升存量,推动金融租赁产业跨越式发展。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总体思路:以国务院、省政府对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为指导,推进金融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国际租赁业接轨的发展环境,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

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10亿元、年业务量超100亿元、年上缴税收超5000万元,专业特色鲜明的金融租赁龙头企业,实现金融租赁业务总量超500亿元,金融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3%以上。

四、金融租赁发展的重点服务领域和任务

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拓展重点服务领域。一是拓宽金融租赁服务领域,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工业七大主导产业积极拓展市场;二是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服务;三是鼓励发展跨境租赁,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进军国际租赁市场。

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加快新技术应用与推广。三是探索租赁物、租赁资产处置创新,盘活存量租赁资产。四是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五是营造法治化运行环境。

五、扶持金融租赁发展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对新设或域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市政府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对金融租赁公司购租办公用房的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购买办公用房,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三是金融租赁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享受我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政策扶持。四是对我市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金融租赁购置的研发生产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此项补贴每年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累计补贴3年。五是对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金融租赁企业当年累计购入我市企业生产设备总额应不少于1亿元。六是对金融租赁公司新购入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金融租赁公司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累计补贴3年。七是对我市在金融租赁公司新设和引进方面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金融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

 

解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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