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24 来源:市工商局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我市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66号),在全市开展散煤治理工作。但是由于我市摸底工作不扎实,前期上报的用煤户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同时前期制定的政策较粗,造成“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进展不理想。为尽快推进散煤治理工作,急需对有关事项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二、目的意义

通过“进一步完善郑州市建成区“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明确散煤治理政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工作奖惩制度,进一步明确散煤治理任务的时间节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确保按时完成散煤治理各项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车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三、目标任务

郑州市建成区要确保在2017年1月31日前全部完成替代工作;郑州市建城区以外区域和县城建成区的燃煤替代工作要按每季度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进度来安排,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2017年3月31日前,每个县(市)要至少完成两个乡(镇)的燃煤替代试点任务,力争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辖区全域无散煤使用。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郑州市建成区散煤替代支持政策

1、“气代煤”支持政策。对2016年统计台账上的使用燃气壁挂炉的居民户,给予“气代煤”燃气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500元,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对区域内天然气网络尚未覆盖、炊事用煤改为用灌装液化气的居民,按照每户每年12罐LPG (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电代煤”支持政策。对2016年统计台账上的使用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给予“电代煤”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3、用气用电支持政策。给予“气代煤”居民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600立方米,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每户最高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4、燃煤炉回收。对居民户现有使用的燃煤采暖炉进行拆除回收,建立台账资料,对拆除的燃煤炉逐一开展现场验收。

5、选择“气代煤” 、“电代煤”的居民户,需持2016年10月17日以后购置燃气壁挂炉、电取暖设备的发票,于2017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加快推进郑州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及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替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郑州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及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替代工作。对于该区域内的燃煤居民户,由辖区政府组织收回燃煤设施、烟囱等配套工具及储存的散煤,登记造册并签订承诺书,购置相应的替代设施后,按郑政文〔2016〕166号文件的有关补贴政策申请相应的补贴,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该区域内无煤化,实现“气代煤”“电代煤”覆盖率100%。

(三)积极推进县(市)农村地区燃煤替代工作

各县(市)政府要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居民户燃煤设施及散煤的回收工作,推广使用液化气灶具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及“电代煤”。要加快罐装液化气的规划布局布点和安全供应工作;尽快确定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完善配送体系;抓紧完成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招标采购工作,或者提供清洁燃烧炉具产品目录供居民选择购买,力争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辖区内无散煤。

(四)明确补贴申领流程

选择“气代煤” 、“电代煤”的居民户,需持2016年10月17日以后购置燃气壁挂炉、电取暖设备的发票提出申请。申请经所在社区(村委会)、乡(镇、办)逐级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散煤办出具证明。乡(镇、办)凭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拨付后,由所在乡(镇、办)组织发放。

其他形式补贴的发放,经所在社区(村委会)、乡(镇、办)逐级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散煤办出具证明,乡(镇、办)凭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拨付后,由所在乡(镇、办)组织发放。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工作奖惩制度

郑州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制度,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设举报电话(郑州市散煤治理举报电话:12315)。对于举报郑州市域内违法销售、使用散煤,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违反承诺享受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非法散煤点不低于1000元,每个散煤使用户不低于100元,违规套取、骗取补贴及违反承诺的每户不低于100元。

实行散煤治理工作奖惩制度,对措施得力、工作出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进度缓慢、未按时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的,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对举报、督察、暗访发现的县(市、区)、开发区的非法散煤加工、销售点,经查证属实,第一个点给予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罚款100万元,第二个点罚款200万元,第三个点罚款400万元,依次加倍;对举报、督察、暗访发现的县(市、区)、开发区的散煤使用户,累计发现1—5户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每户罚款20万元,6—10户每户罚款40万元,11—15户每户罚款80万元,依次加倍。罚款由市财政局执行。

解读部门:郑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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