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0 来源: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我市修订印发了《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预案》的背景和依据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预案),2011年对《国家预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形势发展,对《国家预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25号)。新修订的《国家预案》,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三是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2016年4月21日,民政部在江西南昌召开了《国家预案》贯彻推进会,对《国家预案》的贯彻推进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2016年12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1号,以下简称《省预案》)。

2013年5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13〕17号),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急需进行修订,为便于与新修订的《省预案》有机衔接、上下对口,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依据《省预案》和其他有关法规政策,修订了《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郑州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预案》目的意义

新修订的《预案》是为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三、《预案》的目标任务

新修订的《预案》目标任务是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四、《预案》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灾害预警响应,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附则

五、《预案》的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六、《预案》的期限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2017年6月29日起实施。

七、《预案》的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案演练: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八、新旧《预案》修订的差异

(一)降低了启动条件。依据《省预案》启动条件,新《预案》的死亡人员由原《预案》Ⅰ级响应“因灾死亡等于或大于30人”降低到“死亡20人以上”;Ⅱ级响应“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10人,小于30人”降低到“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新《预案》的因灾倒塌房屋由原《预案》Ⅰ级响应“因灾倒塌房屋等于或大于10000间”修订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Ⅱ级响应“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3000间,小于10000间”修订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Ⅲ级响应“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2800间,小于3000间”修订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6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二)对《预案》的结构作出优化和调整。原预案Ⅲ级启动条件没有旱灾,Ⅰ级响应:“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Ⅱ级响应:“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15%”。新《预案》对旱灾启动条件进行了调整和优化,Ⅰ级响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Ⅱ级响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Ⅲ级响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三)对《预案》启动条件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四)对《预案》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非政府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冰雹”修改为“风雹”、“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原来没有“以上”、“以下”,现在修订时进行了增加。

(五)增加市减灾委的组织协调职能。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

(六)新增加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其职责。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市的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七)增加和调整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为了与省预案上下对口、有机衔接,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效,对应《省预案》修订的新《市预案》,减去了“市纪委、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增加了“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畜牧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郑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武警郑州市消防支队”。

(八)对灾情信息管理的信息报告、灾情核定和信息发布进行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九)对救灾捐赠工作进行了规范。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相关内容。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九、解读机关

《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解读人

解读人:陈国平     联系电话:671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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