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15 来源:市民政局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依据

国家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出台前,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执行不同的救助保障政策,农村特困人员纳入五保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多数纳入低保供养、部分在社会福利院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存在着供养标准偏低,城乡供养形式差别较大,农村供养机构基础设施薄弱、难于安置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从根本上加以解决。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下发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了重新明确规范。为更好贯彻执行上级精神,解决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河南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郑州市民政局起草制定了《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已于2017年7月1日发发布施行。

二、《细则》出台的意义目标
《细则》着眼于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托底保障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以消除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方式的差异,赋予他们获得救助的同等权利,实现制度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目标,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章五十一条,主要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办理程序、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内容及形式、救助供养标准和资金保障、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整合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细则》坚持城乡统筹的基本原则,将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原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进行整合,建立了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相关内容、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二是科学制定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细则》以人为本、立足实际,本着差异化救助的思路和要求,改变过去以救助供养形式确定救助供养标准的做法,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

三是增设了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内容。《细则》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组织实施、评估标准、方式方法,进行了细化规范,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精准评估,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档次提供依据。

四是优化了供养服务需求。《细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尊重特困人员意愿和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要求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五是细化了制度衔接的具体规定。《细则》从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叠加出发,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

五、适用范围及供养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制定,分别按不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

六、相关政策衔接

为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细则》明确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术语解释:特困人员是指城乡“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解读机关:市民政局

解读人:涂擎       联系电话:0371-6717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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