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01 来源:市工商局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4号)要求,严格执行“郑州市市区全域和县(市)建成区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无煤化”工作目标,需要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目的意义

通过出台严格的散煤管制措施,防止燃煤散烧反弹,巩固散煤治理工作成果,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三、目标任务

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郑州市市区全域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实现无煤化。

四、主要内容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郑州市市区全域。

(二)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煤炭的,由质监、工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运输煤炭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燃用煤炭的,由环保、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工商、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和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工作,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禁煤工作落到实处。

五、通告所指“煤炭”的范围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本通告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六、通告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各县(市)、上街区如何执行

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对本地建成区做出管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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