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5家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03 来源:市物价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物价局等5家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7〕21号)已于2017年2月28日印发。现将该政策制定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现实依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定我市价格总水平的10项措施中“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具体要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低收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特于2011年建立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其不断充实和完善。

2.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物价上涨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1〕19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4〕79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7〕2号)。

二、目的意义: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7〕2号),文件要求,对原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完善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15〕4号)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目标任务:制订对困难群体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体价格上不受太大冲击的长效机制,不因为人、事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制订这种长效机制,能够避免同类事件反复上报党委、政府上会研究,及时缓解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提高行政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四、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在原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困人员;调整优化启动和中止条件:由原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4%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启动,调整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即启动,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联动方式:当CPI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自提高相关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计算方法:明确了对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月测算,其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公式中,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按照农村低保标准计算。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由原先的“按月计算、按季发放”调整为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由原先确保在指数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调整为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并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要求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进一步明确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适用范围:郑州市。


本文件解读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解读人:王  阳 联系电话:0371-67189779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