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3 来源:市财政局

一、制定《通知》的政策背景和意义

2015年实施的新修订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等法律、制度,严格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借债务,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并要求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近两年,我市采取多种措施,构建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强风险控制,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债务管理体系,但仍存在着一些债务管理意识不够强、管理不够规范、债务风险偏高等问题。因此,为深入规范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按照法律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明确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要求,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查找问题进行整改,切实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发生,提高各级政府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债务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控债务风险。

三、《通知》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包括严格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建立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中长期支出责任管理等,将各类需明确的内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列述,明确界限,明确目标,提出建议。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严格依法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依据预算法等法律政策规定,新增政府债务要严格依法在批准的限额内通过由省代发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除此之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担保和承诺等。

二是要求建立债务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要求各级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高风险县(市)区,应当科学制定风险化解规划,妥善处置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发生风险事件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风险。

三是明确要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中长期支出责任管理。要求各级各部门规范开展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工作,加强对中长期政府支出责任管理,杜绝以新型融资模式名义增加政府债务负担。并提出各县(市)区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发展。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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