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29 来源:市财政局

一、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存在着收费项目设置不规范、项目繁多、标准不一、征收率低等问题,须明确政策,予以规范。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体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市依据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目的意义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整体商业水平,成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依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外来资金的引入,有利于本地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城市产业链的快速成长。

三、目标任务

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真正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确保专款专用。

四、主要内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五、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六、征收标准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七、新旧政策差异

1、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精神,重点调整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改为实行免缴城市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2、在城市配套费征收过程中,椐据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的原则,明确“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及减、免、缓权限,由建设项目所在辖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3、在配套费的征收过程中,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进行了具体明确,提出了时效和违缴的要求。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王磊    联系电话:6718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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