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0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一、背景依据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加快大数据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对于促进大数据的发展进行了总体部署,2016年的《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发改高技〔2016〕2123号),批准我省建设河南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这是国家确定的首批区域示范类综合试验区,是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要载体,承担着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开展大数据综合试验探索的重大使命。在此形势下,郑州需要加快大数据发展步伐,以大数据应用为突破口,以数据中心带动产业聚集,以产业聚集带动人才聚集,以人才聚集促进产业发展,从而形成循序渐进、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为河南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基于此,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发改高技〔2016〕2123号)、《河南省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出台此文件。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为七个部分共十五项条款:一是适用范围;二是支持方向;三是优化园区土地房屋供应政策,引导大数据产业聚集发展;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大数据产业做大做强;五是拓宽多种投融资渠道,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六是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七是执行期限。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产业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大数据产业的研发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为大数据企业建设项目提供支持的各类基金,以及为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本市大数据企业、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行业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培训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四、支持标准

市政府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大数据企业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按投资成本1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5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全额补助,500平方米以上部分租金补助减半,补助期为3年。

(二)对于落户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数据产业项目,市财政按总投资20%(不含房屋基础建设)的比例给予补贴。

(三)对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后,市财政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大数据项目,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按照项目获得补助资金20%的标准,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五)对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实施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市财政按应用示范工程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

(六)省外大数据企业总部迁至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或在上述区域设立区域性总部,市财政对于企业总部给予500万元、区域性总部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在我市上述区域以外的,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七)对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大数据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补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

(八)对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牵头制(修)定大数据产业发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且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九)对为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的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财政按担保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适用期限

本意见自2017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六、执行方案

为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7〕5号),规范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郑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将依据《郑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及专项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解读机关:郑州市发展改革委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