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试行) 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3 来源:市文物局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其中非国有博物馆数量21家,占全市博物馆的2/3,其收藏主题填补了我市博物馆门类上的许多空白,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市博物馆体系,为群众文化休闲提供了多样的选择。当前,民间收藏的热情日渐高涨,越来越多的民间收藏家,希望通过举办非国有博物馆,把个人收藏展示给社会公众,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需制定扶持政策进行帮助支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

二、目的意义

一是助推国家中心城市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核心区建设。郑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将会推动郑州悠久的历史文化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得到保护、传播和传承。《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调动非国有博物馆在文化领域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促进郑州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提升郑州的文化软实力,进而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核心区的建设提供强大的文化支撑。

二是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随着郑州经济社会快速的发展,文化事业日益繁荣,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参观博物馆的氛围和兴趣也日益浓厚。非国有博物馆凭借特色的收藏主题,有效弥补了国有博物馆的不足,扩大了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的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接受了多样性、专题性、特色性文化的熏陶,促进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办法》出台,将进一步加快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步伐,催生更加多样、更加优质的文化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多样的文化诉求,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实现文化惠民的发展目标。

三是引导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从我市非国有博物馆自身发展情况和管理运用实践看,存在着明显而又具体的困难和问题,如建设场馆明显不足,运转资金严重不足,规范管理、办馆质量普遍不高等。《办法》的出台旨在从场地、资金、人员等方面尽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改善现状,引导非国有博物馆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全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四是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近年来,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尤其是民间收藏的热情日渐高涨,这体现了有识之士为文物保护与传承的文化自觉和社会责任。《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办馆,制定了有效的优惠政策、补助标准,这对于民间收藏既是一种高度肯定,也是一种积极支持,它将激发社会力量办馆的热情,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个人收藏向社会共享的转化,不仅避免优秀文化遗产资源外流,而且实现文化遗产资源妥善的保护、展示和利用。

三、目标任务

从涉及非国有博物馆正常运行的各方面进行有效扶持,进一步推动郑州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主要内容

(一)相关部门扶持职责。为更好地推动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工作,《办法》专门明确了市文物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拟规定“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非国有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税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国有博物馆扶持的相关工作”。

(二)扶持政策的制定。非国有博物馆运行中涉及的突出问题,就是场地、资金、人才等问题。如在建设用地方面,拟规定“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在用水、电等方面,拟规定“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在人才方面,拟规定“非国有博物馆职称评定纳入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选派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帮助提升藏品鉴定、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业务水平”。在资金扶持方面,拟规定“市人民政府将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年度博物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严格标准、绩效考评、分级补助’的原则和方法,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资金补助”。拟补助的具体项目,从新建、租赁、绩效考评这几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如拟规定“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应具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完整建设手续,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场地租赁上,拟规定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作为非国有博物馆,根据租赁的有效使用面积和所处区域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另外,把藏品管理、展览社教、社会开放等方面纳入到绩效考评中,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不同补助。拟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考核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运行效能,从藏品管理、展览交流、社会开放、观众评价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考核优秀的奖励40万元/年,合格的奖励20万元/年,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评审认定。拟规定“申请新建、租赁等补助经费的非国有博物馆,需在市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正常开放运行1年以上,且通过市民政部门的年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评审认定环节,为确保科学、公正,拟规定“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取专家评审等方法,组织对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补助事项进行评审认定,经公示后发放补助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市文物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经费列入当年部门财政预算”。

(四)管理监督。拟规定“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的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它用途”。“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的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或终止拨款、撤销补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适用范围

《郑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适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博物馆。

六、期限

《郑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七、术语释义

非国有博物馆: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解读机关:郑州市文物局

解读人:贺传凯  联系方式:6718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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