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7〕30号)已于2017年8月31日印发,该文件为新拟定政策,无新旧政策对比解释。现将该政策制定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5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2017年3月省政府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2017年8月市政府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7〕30号),建立了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目的意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政府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具体来讲,一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二是推动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三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查对象。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明确了审查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或提交审议。
(三)明确了审查标准。遵循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以及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同时,为了维护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也列出了4条例外规定,明确了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等四种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四)明确了具体的组织实施措施和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清理工作自上而下分两个阶段进行,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是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定期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同时,为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实施意见》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是细化工作方案;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五是积极宣传培训。
五、适用范围:郑州市。
解读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解读人:于海潮 联系电话:0371-6718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