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市国土局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建设长租公寓,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2017年8月8日,我局代表郑州市赴北京参加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研讨会。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8月21日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00号)(简称《试点方案》)。我市被列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首批试点城市。

2017年9月26号,国土资源部在武汉市召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国土资源部王广华副部长参加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二、目的意义

此次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对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一次创新,也可以说是一次有挑战性的尝试。党中央、国务院对租赁住房市场发展高度重视,利用集体建设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购租并举的租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我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通过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以政府为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通过改革试点,在我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四、主要内容

加快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房管、规划、建委等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

(一)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梳理项目报批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在自愿的原则下,建立国控联营的模式,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五、适用范围

按照郑东新区管委会所提自愿成为试点区域的诉求,鉴于郑东新区作为我市形象窗口区域,具有相对独立管理的优势,有利于试点工作的开展,同时该区域各类域外迁入产业企业较多,导致本地及外来人才自住房、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早期动迁的有关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强烈建设意愿、自有资金来源,区域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选取郑东新区及其托管区域作为郑州市的第一批试点区域。计划在龙子湖北部区域和白沙园区区域共设立五个项目,分三批启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帖琪 68810929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