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15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局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6年8月25日,郑州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为此类房屋业主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业务,引起相关群众的不满和舆论的关注,影响社会稳定。在赴重庆、深圳、昆明等多地调研,并对主城区范围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

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

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2017年2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目的意义

目的是进一步增强《意见》在处理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问题中的可操作性,明确部门职责,为解决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提供具体支撑。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五个部分,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处理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中,从成立机构、项目划分、核定补缴土地价款、委托评估费用、土地价款的追缴的全过程。

四、适用范围

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

五、标准

在处理历史遗留过程中,对于补缴土地价款核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需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价款的项目

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和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

各区、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项目的现状规划指标予以认定。

各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和现状规划指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核定补缴土地价款金额,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二)需购房人缴纳土地价款的项目

市国土部门负责定期将最新的土地基准地价及相关数据提供给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售房土地收益和计费凭证的开具工作,市财政局房管窗口负责审核售房土地收益和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工作,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缴款人所持银行出具的电子票据(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的项目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1]79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由转让方按标定地价的40~60%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本《细则》明确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由各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直接核算土地出让金,并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市不动产登记局:李天剑 6881135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