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二、《通知》的目的意义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通知》的基本原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四、《通知》的工作目标
(一)通过隐患排查、隐患点经常性巡回检查及重点防治区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二)通过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等群测群防队伍,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工作明白卡,使危险区群众按信号、沿撤离路线迅速到指定避险场所。
五、《通知》的任务及时限
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市国土局地质环境处:王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