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24 来源:市建委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特色小镇”建设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发展特色小镇的要求,确定起草该《意见》,以引领我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开展。

二、《意见》的总体框架

《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建设标准;三是培育对象创建程序;四是建设任务;五是支持政策;六是保障措施。

三、需要解释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特色小镇培育对象的问题。我市《意见》提出的特色小镇,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其内涵定义为:主要是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开放式平台。具有明确产业或业态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既可以是大都市周边的小城镇,也可以是较大的村庄,其规划空间范围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其核心是特色产业,一般是新兴产业,要突出“一镇一业”,防止变相的房地产开发,杜绝高楼大厦。

二是关于建设标准方面。遵循我市提出的“产业跟着功能走,人口跟着产业走,建设用地跟着产业和人口走”的理念,参考住建部等3部委关于特色小镇培育的标准要求进行打造,着力培育建设一批特色产业鲜明、公共服务完善、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幸福感受强烈、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具体小镇类型的划分以及建设标准评价体系,在《郑州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导则》中进行了具体明确。

三是关于市级特色小镇数量确定的考虑。特色小镇重在追求“特而强”、“少而精”,综合各县(市、区)上报的特色小镇建设规划设想,经过实地调研,全市共11个县(市、区)和4个开发区,按照平均每个县(市、区)1个进行重点培育比较合适,所以我们提出全市重点培育15个左右,多则受产业特色限制,少则不足以体现我市主导产业及传统产业特色。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不搞平均制,基础条件好、资源丰富、特色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也可以多于1个,反之则没有。

四、支持政策方面

一是土地政策。根据调研座谈及征求国土部门和各县市、乡镇意见,提出市区及开发区内列入市级培育对象的特色小镇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亩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根据特色小镇项目规划实施情况,专项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对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并考核合格的,额外给予其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50%的奖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周转指标县域内统一调剂解决,这一政策比较切合我市特色小镇发展的实际土地指标需要。建议县市在特色小镇土地政策方面参照以上标准。

二是财税政策。根据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市特色小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1.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开发建设速度缓慢;2.政府引导资金不足,对社会资金的吸引能力不足,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市级特色小镇在3年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两年内,对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进行专项结算,市、县两级收入按照前3年全额、后2年50%的标准返还特色小镇所在地方财政。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扶持资金(5年共10亿元),主要用于对市级试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实施奖补,并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比例兑现奖补资金,资金奖补期限为5年(培育期3年,命名后2年)。前两年试点数量少,但各试点小镇投入力度大,因此奖补力度也大,也更能激发各县(市、区)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的积极性,以此带动我市特色小镇的建设发展,从而发挥特色小镇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村人口就近就业和就地城镇化的功能。


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市建委:范永星 6718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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