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郑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27 来源: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中明确提出,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14部委令第39号),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3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公管办〔2016〕12号)相继制定印发。2016年4月5日,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郑办〔2016〕13号),明确要求加快制定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面的职责,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有序运行,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14部委令第39号)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3号)

4.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公管办〔2016〕12号)

5.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6〕13号)

6. 根据法律专家建议,借鉴了《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洛政办〔2012〕128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的外地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市法制办组织法律专家认真论证,《郑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八章四十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 总则”部分。对《办法》的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交易的原则及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2.“第二章 组织管理”部分。明确了“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第三章 交易范围”部分。对“应进必进”项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交易、国有产权、医疗卫生采购)的范围,进行了总体界定(具体交易目录见附件)。

4.“第四章 交易规则及程序”部分。对交易活动进场交易的统一规则和流程、交易方式和条件、场内监督和服务等,作出了概括性规范规定。

5.“第五章 交易项目及职责分工”部分。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交易、国有产权、医疗卫生采购等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监督与服务,分行业、分类型进行了明确,以进一步理清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具体工作衔接,更好地落实国务院有关“管办分离”和“放管服”改革要求。

6.“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部分。依法明确了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管办、监察和审计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协调、监察和审计职能,以及交易平台的建设标准、规范服务等相关规定要求。

7.“第六章 责任追究”部分。对各交易主体、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

8.“第八章 附则”部分。对《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作出了说明。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含市本级及县(市、区)。


解读机关: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