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指标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14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郑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指标目录(2017年版)》(郑政办文〔2017〕51号(以下简称《目录》2017年版),于2017年9月6日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目录》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我们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目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016年版)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657号)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 〔2014〕55号),并参考其他省市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情况,编制了《郑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指标目录(2017版)》。

二、《目录》的具体内容

《目录》明确了数据归集的报送单位、数据归集指标内容、数据归集要求、数据公开等级、数据报送方式和数据报送周期等内容。本《目录》涵盖全市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共53个部门,136类1280项信用信息指标,收编了企业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红名单信息、黑名单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等六类信息。

(一)企业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备案及变更等信息;由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部门提供。

(二)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由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提供。

(三)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由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提供。

(四)红名单信息: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由具有颁发荣誉资格的相关部门提供。

(五)黑名单信息:包括违法、行政裁决和裁定、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等信息;由具有行政执法权利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对2015年年底前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代码进行转换和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信息;由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提供。

三、数据归集的要求

(一)日期、时间格式要求

指标项中涉及日期的数据,均应采用统一的日期格式,例如:2017/01/01。

(二)货币及单位格式要求

指标项中货币统一为人民币,使用其他货币的需加额外说明,或按当期汇率转为人民币表示;金额单位统一为万元,使用其他单位需额外说明。

(三)面积单位要求

指标项中涉及面积的数据,面积单位统一为平方米。

四、数据公开等级

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等级划分为:社会公开类(A类)信息、部门共享类(B类)信息和有限共享类(C类)信息三类,具体为:(一)社会公开类(A类)信息:指政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度,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二)部门共享类(B类)信息:指不向社会提供,且仅供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市社会信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和使用的信息;(三)有限共享类(C类)信息:指不向社会提供,且仅供部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市社会信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和使用的信息。

五、数据报送方式

(一)系统对接。对于信息化建设较好且满足系统联通条件的部门,可通过数据库对接、前置机交换等方式实现各类信用信息的可控化、定制化的实时互联共享。

(二)批量上传。对于不具备系统对接且信息量较大的部门,可通过系统定制的Excel模板导入的方式上报信息,模板可灵活定义。

(三)逐条录入。对于不具备系统对接且信息量较少的部门,可通过系统页面填报方式进行逐条录入。

六、数据报送周期

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采用系统对接方式的,每日报送一次;采用非系统对接方式的,依据归集周期,在每月、季、半年、年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间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均采取增量方式上报。

七、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一)归集单位不同。《目录》在《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年版)》(郑政办文〔2015〕91号(以下简称《目录》2015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15家单位。

(二)归集指标内容不同。《目录》涵盖136类1280项信用信息指标,而《目录》(2015年版)只有600多个信用信息指标;《目录》(2015年版)分为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荣誉信息和企业不良信息三类,而《目录》(2017年版)分为企业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红名单信息、黑名单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等六类信息。

(三)归集数据日期的不同。《目录》(2015年版)的归集日期实行季报制,1月、4月、7月、10月的前15日进行上报,而《目录》(2017年版)实行部分单位实时更新、每月、季、半年、年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归集数据的报送方式不同。《目录》(2015年版)要求,各单位通过“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进行自主上报和通过市信用中心电子邮(zzcredit@163.com)进行上报;而《目录》(2017年版)则实行系统对接、批量上传、逐条导入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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