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02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一、背景依据及目的意义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的最新要求,特制定《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替换原《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郑政文[2012]49号),指导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26条,其中:

1、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编制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时机等内容。

2、第二章“节能审查职责和范围”部分,主要明确了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权限以及需报省审查和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

3、第三章“节能审查程序”部分,对节能审查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

(1)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时机及内容要求;

(2)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审查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及内容要求;

(3)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报告的受理时限、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等要求;

(4)节能评审要求及评审报告内容;

(5)节能审查意见的效力及变更要求;

(6)节能验收的实施及节能验收报告的内容要求。

4、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的责任,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并落实节能审查的项目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规定。

5、第五章“附 则”部分,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限及与原《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郑政文[2012]49号)的衔接关系。

三、实施范围及期限

《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未对相关要求作出调整前长期有效。

四、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办法》与原《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郑政文[2012]49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审查对象变化

原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节能审查部门审查;本次修改取消了节能评估环节,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描述和自我评价,编制节能报告报节能审查部门即可,减少了审查环节,减轻了项目单位负担。

2、审查权限变化

一是实施分级审查。所有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市、县两级按照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对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本级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一级,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二是审查形式进行了合并。原办法按照项目综合能耗分节能登记表、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三类分别审查,新办法统一合并为节能报告,且规定: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耗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调整了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间

《实施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作出了便利性调整,将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备案前完成,调整为: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4、强化了对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

根据国家及省提出的根据煤炭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煤炭消费总量审查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大、削减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明确:“严禁新(扩)建燃煤项目。鼓励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5、增加了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及报备要求

根据国家及省对节能验收的新要求,《实施办法》增加了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向项目主管单位和节能审查部门报备等内容。

6、明确了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指导下,按照节能监察执法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验收情况、节能报告编制情况、节能评审机构评审情况进行监察,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解读人:曹恒敏    联系电话:6717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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