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6 来源:市建委

一、主要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郑政文〔2013〕20号)和《郑州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文件。

二、适用范围

自2017年12月20日起,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执行时间和范围、加强建设过程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技术、保障措施五部分。包括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的范围、依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以及激励机制等内容。

激励机制: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资金补贴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范围内的项目,除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外,对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给予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对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给予1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市、区(各开发区和市内五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摊。

绿色建筑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暂定3年,2019年、2020年标准参照2018年执行。

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市建委:胡嵘晖 67188928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