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30 来源:市盐业局

一、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95%以上的商品价格已全面放开。尤其是2017年元旦开始的盐业体制改革,一举打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全面放开食盐价格,全面放开销售区域。但市场不是万能的,有它自身存在的缺陷,有市场失灵的时候。现阶段政府还必须通过运用商品储备这一经济手段,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掌握足够的物资资源,保持对市场和物价必要的宏观调控力度,弥补纯粹市场调节的缺陷,避免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和震荡。

二、目的意义

建立地方储备食盐是保障社会经济安全的需要,其基本功能是防止因食盐供应中断或供应急剧减少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的巨大冲击。通过建立地方储备食盐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蓄水池”和“稳压器”作用,实行“丰时收储,欠时投放”,可在一定程度上牵制食盐市场的剧烈波动,有效保护群众吃上放心合格碘盐。

三、目标任务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四、主要内容

建立食盐战略储备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储备食盐管理制度;做好储备食盐的管理和使用

五、适用范围

郑州市区(不含所辖县市)。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储备食盐是指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包装食盐及大包装食盐。

六、标准

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七、术语释义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储备食盐是指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包装食盐及大包装食盐。

八、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郑州市盐业管理局

2.解读人:杨荣建、李翔

3.联系电话:6398828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