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3 来源:市畜牧局

一、政策文件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37号)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被列为市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任务之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目的意义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完成2017年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市畜牧业转型上档升级。

三、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同时根据各县(市、区)关闭进度及资金需求量及时协调落实财政补偿资金。

四、主要内容

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补偿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按1:2的比例配套落实。

(一)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经评估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对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80%,擅自乱搭乱建的不予补偿。具体办法由所在县(市、区)制定。

(三)畜禽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不同建筑类型补偿;存栏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

1.畜禽建筑物

对不同结构的畜禽养殖建筑物,依据评估价,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2.存栏畜禽

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五、适用范围

郑州市市辖15个县(市、区),位于禁养区内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需关闭搬迁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地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界定,即: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

六、新旧政策差异

该政策为新政策,无旧政策比对,无差异。


(郑州市畜牧局畜牧处        联系电话:6717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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