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23 来源:市气象局

一、背景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省政府王铁副省长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出批示,2016年12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豫政〔2016〕82号);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省政府要求,减少郑州市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市政府制定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郑政文〔2017〕40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豫政〔2016〕8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参考《中国气象局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31号)、《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等政府或部门规章。

三、目的意义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是全面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问题,不折不扣落实好《决定》各项要求,而采取的重要改革举措,对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目标任务

一是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明确气象、建设部门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等专业部门的防雷许可和监管范围。

二是明确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重点明确了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气象部门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和业主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是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相关事项,规范防雷检测行为。

四是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五、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郑州市实际,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内容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优化防雷许可。(一)至(五)共5条,对优化防雷工程许可和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规范防雷检测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部分,明确工作职责。(六)至(九)共4条。重点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气象部门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和业主单位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三部分,完善工作机制。(十)至(十一)共2条。一是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二是加快推进涉及建设工程防雷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三是建立完善防雷减灾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同时,提出市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改革要求。

六、适用范围

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

七、新旧政策差异

优化防雷许可前:气象部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优化防雷许可后: 一是整合优化了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从2016年12月3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承担以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1)将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2)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的工作: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上述特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装置单项竣工验收许可。

三是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八、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相关责任方面

《决定》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地方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安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要求各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考核范畴,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分管领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建立完善防雷减灾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方面

雷电灾害防御是地方气象事业,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也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要内容。

《气象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河南省气象条例》第六条规定:“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三)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环境气象服务;……。” 第七条规定:“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投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因此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

 

郑州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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