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02 来源:市农委

一、制定《工作方案》的背景依据

根据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环保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的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村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农村工作副秘书长、牵头单位(市农机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监察、环保、财政、畜牧、林业、交通、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气象、消防、农机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机局,市农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起草《工作方案》。

负责起草《工作方案》的人员多次到县(区)进行调研,与市直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对奖补、处罚措施进行论证,同时,赴省内外其他地市学习、借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相关经验,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又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农机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相关委局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终,报请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印发。

二、制定《工作方案》的目的意义

2012年,为推进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2〕126号)文件,文件中对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奖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印发以来,郑州市各县(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国家在环保方面的立法也日趋完善和日益严格,但我市部分地区对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落实依旧存在不足,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偶有发生,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危及公共社会安全。

为符合郑州市对大气治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市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质量,使农作物秸秆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促进我市循环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有必要修订《工作方案》。

三、《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及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区域,所有时段全面禁止一切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含各种农业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

四、《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措施

1.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购置实行优先敞开补贴

2.对农作物秸秆还田实施作业补贴

3.对农作物秸秆收储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二)奖励办法

对当年未发生秸秆焚烧现象并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的区(管委会),农业耕地面积小于5万亩(不含5万亩)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5万亩(含5万亩)小于10万亩(不含1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10万亩(含1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未发生秸秆焚烧现象并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的县(市),农业耕地面积小于90万亩(不含9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90万亩(含90万亩)小于100万亩(不含10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9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100万亩(含10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处罚办法

对露天焚烧农业废弃物(含垃圾)现象,每增加一起翻番上划财力。对同一县(市、区)同一乡(镇、办)辖区内,年度内发现第一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100万元,发现第二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200万元,发现第三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400万元。

对省财政处罚扣拨财力的焚烧火点发生地,郑州市财政同时上划相关县(市、区)100万元财力。 

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农业废弃物或多次重复发生露天焚烧现象的县(市、区)和乡镇(办)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办〔2016〕26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工作方案》对2012年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完善,细化并规范了奖励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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